商品質量安全并不僅僅只是產品自身的質量,同時也包括產品的標簽。日前,鴻達乳品銷售的日式酸奶中文標簽不合格被消費者起訴。
沃爾瑪超市銷售的一款酸奶,其中所含益生菌的中文標注與外文標注不符。消費者起訴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日前根據(jù)食品安全法判決生產商北京鴻達乳品有限公司作出十倍賠償共計7600元。
邱先生訴稱,他在2015年5月20日在沃爾瑪建國路店花760元購買了20瓶大瓶日式酸奶與26瓶小瓶日式酸奶,用來調理腸胃、補充營養(yǎng)。
他說,這款日式酸奶標注稱富含益生菌和其他酸奶少有的干酪乳桿菌,但沒標識含量,而且雖然標識含有干酪乳桿菌,但其對應的外文翻譯成中文是“副干酪乳桿菌”,與中文不一致。
邱先生認為鴻達公司利用消費者對國家法規(guī)的理解盲區(qū)欺詐消費者,已構成侵權,起訴到法院要求鴻達公司作出十倍賠償。
法庭上,鴻達公司認為,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檢驗中心和北京市乳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均稱國內目前沒有出臺酸奶中乳酸菌的檢測方法及國家標準,所以公司沒有在產品上標識干酪乳桿菌的含量是合理的,我國境內對于菌類含量的檢測沒有相應技術,故無法確定其具體含量。
該公司也不承認存在欺騙消費者行為,請求法院駁回邱先生的訴訟請求。
審理期間,邱先生提交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顯示,2016年1月,該店被沒收違法所得5877.32元,行政罰款166209.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最高法院指導案例,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shù)?,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本案中,雖然邱先生在2015年5月之后陸續(xù)在不同超市購買了涉案品牌酸奶,即使他在沃爾瑪超市購買前已經知道酸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不能由此否定邱先生的消費者身份。
法院認為鴻達公司售賣的酸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要求根據(jù)食品安全法賠償十倍價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予以支持。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北京鴻達乳品有限公司作出十倍賠償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