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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生產銷售偽劣嬰幼兒食品、“保健品坑老”等將從重處罰
行業(yè)編輯:婧宸
2022年01月03日 10:02來源于: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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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31日)聯合對外發(fā)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對往豬肉里注水、添加“瘦肉精”、生產銷售“毒奶粉”、利用保健品詐騙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處罰作出了規(guī)定,通過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織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

最高法介紹,《解釋》體現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如通過規(guī)定對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懲處,加大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鏈條保護力度;通過規(guī)定對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為的懲處,實現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護,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確的適用法律依據。通過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等,加大從嚴懲處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 何莉: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guī)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解釋》還對依法懲治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行為進行了明確。最高法介紹,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和社會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令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 何莉:為依法懲處此類犯罪,《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實施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嬰幼兒食品從重處罰

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體機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讓“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會共同關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huán)節(jié),《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群體食品安全作出規(guī)定。

最高法介紹,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yǎng)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yǎng)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guī)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實踐中,中小學校園周邊往往成為“五毛食品”泛濫的重災區(qū)。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yǎng)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fā)生。對此,《解釋》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解釋》明確規(guī)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從重懲處“保健品坑老”犯罪

《解釋》還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作出規(guī)定。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夸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fā),犯罪性質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對此,《解釋》明確規(guī)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guī)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些規(guī)定,有利于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從嚴懲處往生豬等畜禽中注水 添加瘦肉精等行為

近些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取黑心錢,給進入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的生豬等畜禽惡意注水,導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更為惡劣的是,不法分子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時還注入藥物,藥物殘留則進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不法分子還不斷翻新藥物配方,既有“瘦肉精”類的禁用藥物,也有獸藥、人用藥,還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學物質。《解釋》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治力度,第十七條第二款對畜禽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作出明確規(guī)定。

根據該條款,對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使用獸藥的,如果肉品中獸藥殘留量超標,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中獸藥殘留量雖然不超標,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根據該條款,僅查明有注水行為的,對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標的,可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污染物雖然不超標,但肉品含水量超標,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標,不能認定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實踐中,畜禽注藥后,由于藥物代謝原因,往往難以從肉品中檢出藥物殘留,進而造成取證難、鑒定難、定性難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根據《解釋》規(guī)定,在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只要證明有注藥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畜禽進入屠宰場后的屠宰環(huán)節(jié),還適用于屠宰前的運輸等相關環(huán)節(jié)。

此外,對畜禽注水注藥違法犯罪通常發(fā)生在私屠濫宰窩點,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因此私設屠宰廠(場)屠宰生豬行為違反了國家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對此,《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通過這些規(guī)定,實現對此類犯罪的全鏈條、全方位懲治,讓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美好景像、央視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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