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2020年8月31日,內蒙古蒙牛乳業(yè)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報案稱,近期發(fā)現(xiàn)某省多個市場上有大量假冒“酸酸乳”乳飲料產品。“酸酸乳”為蒙牛公司注冊商標,蒙牛公司未授權任何公司使用該商標。
經立案偵查,從2019年2月26日開始,該省“某乳業(yè)有限公司”就開始生產銷售“酸酸乳”乳飲料產品,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酸酸乳”字樣。
被告人龍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1月21日,該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被告人龍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移送審查起訴。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龍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21萬余元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被告人認罪認罰,且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蒙牛公司損失,取得諒解,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龍某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2021年12月3日,案件被提起公訴。
本案中,被告人龍某未經蒙牛公司授權,生產并銷售蒙牛公司注冊商標“酸酸乳”乳飲料產品,非法經營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